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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赵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被行拘!
2月7日下午5时许,城区中心派出所接到一商场报警称,在清点库存时发现部分商品被盗,价值400余元,当日发现疑似盗窃人员踪迹。
到达现场后,值班民警一方面调取商场监控视频,追踪违法行为人轨迹,另一方面对商场进行细致摸排,收集线索。经过不懈努力,民警成功锁定了盗窃人员的身份。在掌握充分证据以后,于当晚将其成功抓获,并在其出租屋追回被盗财物。
经讯问,违法行为人余某对其盗窃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因一时贪念,趁售货员不备时顺手将商场内物品藏在衣服里拿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余某的盗窃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各商铺要提高防范意识,店内尽量不要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有条件的商铺建议安装监控及报警装置;发现店内物品被盗应立即报警,保护好现场,并提供相关案件线索。
2月10日,河津市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接市民张某报警,称其越野车和师某的白色老年代步车轮胎被陌生人用电钻故意损坏。
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经查:系赵某接完孩子回家后,发现张某的越野车和师某的白色老年代步车停放在其家门面房前的路边,赵某认为张某和师某车辆停放在其门面房前影响门面出租,便拿出之前工人干活遗留在其家的电动螺丝刀和螺丝,将螺丝打入张某和师某的后车轮胎上致使损坏,事后将使用的电动螺丝刀丢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派出所依法对其处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扎车胎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更有可能增加车辆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潜在危险不容小觑。广大群众不要因个人恩怨、一时冲动或其他原因去损坏他人车胎,否则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